东 莞 理 工 学 院 文 件
莞工〔
2017
〕
144
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和
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理工学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东莞理工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学校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建设目标,
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和全日制聘用
教职工实有数设置本轮学校聘用岗位总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现状,结合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综合确
定。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的比例按
14:37:46:3
进行设置。
1
.正高级岗位设置
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
之间的比例为
7:33:60
,正高三级以上岗位设置在教师岗位。
学校根据该比例计算出正高二级、三级、四级的岗位数,减
去学校已聘用在正高二级、三级、四级的岗位数,剩余岗位作为
本轮岗位设置下达的学校聘用岗位指标。正高二级、三级、四级
新增岗位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不下达到各二级组织机构。
2
.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设置
副高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
之间的岗位数比例为
20:40:40
;中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技
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数比例为
20:30:50
;初级
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数比例
为
50:50
。
学校根据上述比例计算出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减去学
校已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数量,剩余岗位作为本轮岗
位设置下达的学校聘用岗位指标。
本轮副高二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指标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
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下达到各二级组织机构。
(三)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根据现状,结合岗位设置要求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现状,结合岗位设置要求确定。
二、岗位聘用条件和程序
本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按照
《东莞理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相关二级组织
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权限要求,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
学校岗位基本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岗位聘用条件,并
组织聘用工作。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按照《东莞理工学院
职员制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三、岗位职责任务
各二级组织机构根据本机构工作性质和任务,在不低于学校
岗位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各级各类岗位的
工作任务,并拟定《岗位说明书》。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轮岗位聘用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进行,不
得超职数聘用,允许在同一层级岗位中将高中低级岗位由高向低
打通使用。如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未聘满,而专业技术岗位九
级岗位职数不够用时,可将八级岗位剩余职数用于九级岗位。
(二)本轮岗位聘用“双肩挑”岗位允许管理三、四级岗位
和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干部(不含二级教学科研教辅
机构行政正副职)申报。对已在“双肩挑”岗位的中层干部,按
照“老人老办法”管理,承认现实,自然减员,今后不再在六级
职员岗位上聘用双肩挑人员。
“
双肩挑
”
岗位人员的考核主要按其
从事的管理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并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应完成相应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双肩挑”人员同时参加专业技
术岗位分级和职员职级分级。
(三)关于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的人员岗位聘用的问题。对于上述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管
理,承认现实,本轮允许其有一次选择管理职级工资和专业技术
工资的机会,一经选定,不能再改变。选择专业技术工资待遇的
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部分继续执行专业技术工资,但按管理
岗位进行考核并兑现绩效工资,且不能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学校通过适当调整各职级职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以期使职员制
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原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相当。
(四)关于在机关部处、直属机构等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的问题。本轮机关部处、直属机构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在档
案管理、会计审计、编辑出版、高教研究、医疗卫生等岗位。相
关二级组织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
请,经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批准后执行。上述岗位人员可参加专
业技术岗位分级。以后不再新设专技岗位,且新进管理人员,全
部纳入职员制管理。
(五)关于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行政正副职的岗位聘
用问题。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行政正副职,按专业技术岗
位人员管理,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六)对于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
不相符的人员,本轮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但要求晋升或转
评到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资格。聘期内调入的人员也参照
执行。
(七)因年龄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
根据组织部门的通知执行。
(八)工勤技能人员根据现从事工作性质分别进行聘用。
1
.
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且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并已在二
级教学和教辅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纳入专业技术岗
位管理,但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2
.
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且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但在机关
部处、直属机构和后勤产业等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老
人老办法”管理,承认现实,本轮允许其有一次选择管理职级工
资和专业技术工资的机会,一经选定,不能再改变。选择专业技
术工资待遇的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部分继续执行专业技术工
资,但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并兑现绩效工资,且不能参加专业技
术岗位分级。
3
.
其他执行工勤技能工资的人员,纳入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
理。
(九)学校上报的岗位设置和实施方案未经政府人社部门核
准前,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
纳入本轮岗位设置管理。东莞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学校岗位设置
方案之日至学校完成本轮聘用工作之前退休的人员,征得上级同
意,可比照学校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其岗
位等级,不占学校岗位总量。
(十)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
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
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一)关于拒聘、待聘。本轮聘用中,教职工拒绝受聘、
拒绝签订聘用合同者,相应二级组织机构给予不少于
3
个月的择
业期,择业期内由拒聘人员原所在的机构管理,择业期内只发给
拒聘人基本工资。择业期内重新受聘或者辞职、调离学校的,学
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择业期满仍未重新受聘或未辞职、调
离学校者,除按照有关政策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之外,给予
解除聘用合同。
愿意受聘,但未被聘用的待聘人员,学校给予其
6
至
12
个月
的待聘期。待聘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
待聘期间,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工龄连续计算。待
聘期间,学校为待聘人员提供最多
3
次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
受聘或者辞职、调离的,除按照有关政策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人
员之外,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待聘、拒聘、解聘和辞聘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得晋升
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重新受聘后,不补发未重新受聘期间
所扣发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二)本方案及其附件所涉及的聘用申报业绩成果统计时
间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晋升专
业技术资格并获聘用的则从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次月起算;任职
年限从现职务受聘的当月起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十三)
2011
年
1
月以后来校工作的人员,第一轮岗位聘用
时间从其来校时间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所有在岗教职工第二轮岗位聘用聘期四年,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来校工作的
人员,聘期从其来校时间起。
(十四)对于现已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十三级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并已兑现了相应的工资待遇的人员,
在本轮聘用中,近
3
年考核合格者可不用提出申请而直接续聘至
原聘岗位。
五、相关要求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
的要求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体教
职工要实事求是地按时按要求提交个人相关材料,如果出现问题,
由相关二级组织机构或有关人员或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不如实填
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二级组织机构和教职工个人在人员聘用工作期间,
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
人。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二级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
破现有的岗位性质跨岗聘用,如将原在实验岗位上的人员任意聘
用到教师岗位,将原管理岗位人员任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等。
根据工作实际确实需要转岗且在有岗位的情况下,必须首先办理
转岗的各种审批手续,批准同意后才可按新岗位聘用。
(四)各二级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聘用原则,在各类岗位
限额内进行聘用,不得突破中、高级层级限额数。
(五)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对于情节严重的,给
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
.
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
.
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
.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学校各级聘用工作组织成员的;
5
.
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及有关人员
的;
6
.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