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学位政策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相关事务审议、咨询机构。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委员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共同推荐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校长授权的主任委员聘任。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好学术业绩及较丰富人才培养管理经验,能正常认真地履行委员职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2)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3)研究解决学位授予中的争议;
(4)审议与学校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5)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重大问题;
(6)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位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十条学位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并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会决策事项以现场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经委员认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总结报告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