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函〔2017〕51号
各二级组织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附件1)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支持措施
(一)受理范围
“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人事处受理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及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负责的特色人才申请,详见《人事处负责部分特色人才受理部门及业务内容》(附件2)。
(二)支持措施
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享受相应级别的科研资金配套、创业资助、生活待遇配套等多种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 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附件1)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4. 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二)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认定评定细则》(附件1)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目录》)(附件1)。
三、申报要求
(一)材料要求
1. 市教育局受理特色人才申请的材料要求以《东莞市教育局受理特色人才认定申报流程 》为准。
2.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受理特色人才申请的材料要求以《特色人才认定业务办事指南》为准。
(二)申报程序
1. 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见材料要求链接),并按照材料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12月12日前,申请人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汇总认定申请材料,填写《特色人才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师资科,电子版发至52126463@qq.com。
联 系 人:黄兰虹 苗青
联系电话:22861638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2. 人事处负责部分特色人才受理部门及业务内容
3. 特色人才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请点击下载)
人事处
2017年12月5日